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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陪产假国家规定

2016-03-2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2016年天津陪产假国家规定


  天津市陪产假为:7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2016年1月14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标志着国家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本市正式实施。


  根据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生育二孩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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