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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陪产假国家规定

2016-03-2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假期。

2016年上海陪产假国家规定


2016年上海产假共计128天


1、产假共计128天


上海市产假共由两部分构成:98天国家规定的产假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难产妇女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市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婚嫁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但是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不论是不是晚育,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


2、配偶陪产假10天


而原先3太难的晚育护理假,也增加至了10天,并改名为“配偶陪产假”。据了解,对于陪产假的假期天数,考虑过7天、10天、15天等方案,最终为了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的照顾,将配偶陪产假延长至10天。


3、提倡生育2个子女


上海市政府提倡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再生育子女:


①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②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③双方婚前均为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中任一条件的夫妻,可再生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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