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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法定婚假和产假新规定

2016-03-2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2016年吉林法定婚假和产假新规定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故吉林婚假最长为:


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具体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2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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