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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国家法定婚假产假新规定

2016-03-3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13至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2016年江苏国家法定婚假产假新规定


关于婚假产假


不管晚不晚婚,婚假都延长至13天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它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它福利待遇,”取消了“晚婚晚育”和“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


但是,江苏本着考虑当前职工结婚年龄普遍较晚,结婚又是人生大事,享受一定时间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可以在地方性法规中保留延长婚假的指导建议,因此《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规定的“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按照新规定,不管晚不晚婚,都延长婚假10天,再加上法定的3天,婚假延长至13天。


产假128天 护理假15天


为彰显生育关怀,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男方护理假的时间。将《条例》“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十天。”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关于婚假、产假新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简单说,就是拟把原“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只要符合政策规定,产假都是128天。同时,配偶的10天护理假延长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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