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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死猪肉获刑: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6-04-05

  从顺义区和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等地收购死因不明的生猪运至其租住的民房内进行屠宰加工并对外销售,近日,刘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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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加工死猪肉获刑


  法院认为,刘某私自购进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加工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已将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加工或准备进行加工,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销售 行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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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刘某私自购进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加工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已将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加工或准备进行加工,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销售 行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律顾问表示,刘某私自购进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加工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