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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女闹市裸奔:妨碍公共秩序被拘留

2016-04-11

  4月7日,合肥市府广场BRT公交站台上,一名女子裸奔被警方带走。然而,4 月9 日,该女子再次裸体上街,并爬上一辆私家车车顶,导致现场交通一时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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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回放:


  事件 醉酒女闹市裸奔


  4月9日下午4 点多,该女子在合肥市宿州路与寿春路交口附近出现,在人行道上扔下随身带的旅行箱后,便脱去自己的衣服,并爬上了一辆在此经过的私家车车顶。随后,女子在车顶做出各种舞蹈动作,并用语言挑逗附近的市民。

  

  几分钟后,车主实在忍受不了,一把拉住女子的脚踝,将其拽倒,女子一下摔在地上没法起来。由于女子的怪异举动,造成该路段交通拥堵。一位市民为其盖上衣物,随后由120急救车带去医院。

  

  从辖区派出所了解到,这已是该女子第二次在合肥闹市裸体奔走,第一次因醉酒在市府广场失态,已被民警强制戒酒并警示教育。而9 日这一次,民警发现女子并未饮酒,具体原因还在调查。


  ·资讯分析: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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