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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丐6小时赚500,对假乞丐是否应以诈骗罪论处?

2016-04-1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职业乞丐高收入的现象伤害了社会的良心,有损社会公平与正义,令人愤慨,我们希望普通大众从我做起,擦亮自己双眼,无情对待职业乞讨,让他们无利可图、无钱可讨,也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多方协作,完善救助体系,从根源上杜绝职业乞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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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口,有人举的牌子上写着,“救救我的儿子,患了重病急需用钱”。一些好心市民停下脚步捐款。可是,看似凄惨的故事背后其实有另外一个版本……


“儿换肾差钱20万”男子跪医院门前求助


4月6日,在西安市西五路一医院门前,一名男子和两名女子跪在地上。


旁边一个易拉宝上描述了他们的遭遇,大意是自己年幼的儿子不幸患上“尿毒症”,医生说必须换肾,医院诊断化验结果说男子的肾源和儿子的肾可以匹配,但需要50万的手术费和后期治疗费,之前给儿子看病已花光了所有的积蓄,当地政府和学校师生已捐助了30万元,但还差20多万,“儿子的病情危在旦夕,无奈之下来跪地沿街乞讨,请你们伸出援助之手来救我的儿子。”


巡逻民警看出破绽一查原来是职业乞丐


伤感的故事,悲惨的家庭,易拉宝旁的音响循环播放着凄凉的音乐。不时有好心人路过会关心问上两句孩子的情况,放下一些善款后离去。


孩子的户口本,病历检验报告,甚至还有地方政府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材料,3人拿的这些证明材料足以说明情况。但这一切是真的吗?“6日下午6时,我们派出所民警巡逻时看到这3人,上前询问,由于职业的敏感性让民警觉得3人所讲的故事,漏洞百出。随即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4月8日,公安新城分局西五路派出所民警称,“经查两名女子杨某芳、杨某林,男子杨某武均为贵州省凯里市人,均为职业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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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存行乞的人确实需要帮助。“乞讨集团”操控未成年人、残障人士实施乞讨,其无德无信行为的违法性显而易见,重点打击于法有据。刑法第262条之一规定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如果情节严重,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但应对职业乞丐,法律有些束手无策。有些单兵作战的职业乞丐,夸大可怜程度、虚构身世,花样多变的“乞技”让人肉眼难辨,在“爱心市场”里流露出一种顽症气质,极易蚕食人们的爱心和耐心。杭州、佛山等地都采取过治理职业行乞的短期行动,南京也宣称将开展打击地铁乞丐的行动。


媒体评论员舒圣祥认为,法无禁止即为许可。职业行乞的定义比较模糊,多数并没有违法。若“强讨硬要、恶意乞讨”以致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有必要列入打击范围,“但如果仅因为收入不菲,就对所有职业乞丐实行禁绝,打击标准何在?打击面是否过宽?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有失公平。”


至于有人质疑职业乞丐是否涉嫌诈骗,舒圣祥和詹承豫都认为,乞丐获取的是人们的同情和施舍,双方自愿,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治理职业乞丐,不可仅仅为了维持市容市貌,而要看是否危害其他人的生活工作秩序。有危害后果,才能考虑用法律予以惩治。正确厘清非法行乞与普通职业行乞的区别,是管理的第一步。


同样的尴尬不仅仅存在于中国。“爱心市场”的顽疾在全世界都普遍存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欧洲乞丐数量大增。其中,一批“中产乞丐”(收入超中产)、“兼职乞丐”(下班后乞讨)令政府头痛不已。


在乞丐管理上,英国实行分类治理模式:该救助的救助,该禁止的则果断禁止,地铁乞讨是非法的,政府机关等地严禁乞讨;而对混迹于乞丐中的懒汉、酒鬼、吸毒者,该管的就管。其中,对不符合规定的乞讨,发现一次两次给予警告,第三次将被认定为“反社会分子”,警方将对其实施逮捕。


詹承豫说,这些措施或许并不适合我国国情,但必须看到一点:英国已经形成了得到公众认可的管理制度,并为乞丐设定了行为规则。这恰恰是我国缺少的。目前我国各地的治理行动多数是临时的、随意的,没有公认的规则约束。乞丐没有行为规则,管理起来势必困难。


“职业乞丐之所以存在,关键仍在有利可图,所以要减少它的‘职业吸引力’。”詹承豫表示,巴西有句口号“不要给小钱,给他们做人的权利和机会”。有些国家也提倡给予同情时“用食物代替金钱”,这样可以减少职业乞丐的财源,给政府和社会慈善机构按需救助、依法管理以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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