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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被盗刷143万:银行和储户的责任如何划分?

2016-04-13


  法律顾问表示,我们在银行办理了个人借记卡,即与该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行负有保证存款的安全和承担随时支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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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回放:


  事件 卡被盗刷143万


  4月10日,苏女士刷卡消费时发现,POS机一直提醒称卡内余额不足。苏女士查询手机发现,自己曾在4月8日凌晨2点50分左右,先后收到两条银行卡消费提醒短信,两次分别消费了99万元和44万元,共计143万元人民币。苏女士回忆称,按照接收短信的时间,她当时正在家中睡觉,并没有发生任何转账或者消费,当天凌晨她也未看到短信提醒。


  苏女士立即报警,并致电发卡银行,冻结了自己的账户,要求发卡银行查询自己被盗刷款项的去处。按照银行为其提供的信息回馈显示,消费地点为“合肥市庐阳区批发仁能百货”,但并未向其介绍该笔消费的具体情况。随后,苏女士到该银行的康运支行反映银行卡被盗刷一事。

  

  据苏女士反映,她所办理的银行卡为该行的钻石卡,享受VIP待遇。因该卡钱款涉及到生意往来,苏女士一直很注意银行卡信息的保护,从未将该银行卡绑定到手机客户端等,只进行过正常的刷卡消费。该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边,苏女士的个人身份证也未出现过遗失的情况。对于银行卡如何被盗刷,苏女士表示自己一无所知。


  ·资讯分析:


  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


  1、储户在银行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2、银行卡被别人异地盗取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其处理不以刑事案件侦查结果为前提。


  3、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并由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责任赔偿储户的损失。


  4、储户通常都是在接到银行提示短信后进行挂失和报警的,报警时银行卡随身携带,由此可以确定实际刷卡人取款或消费时使用的银行卡为复制的伪卡。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银行卡没有用于交易,而是实际消费人持伪造的银行卡进行交易,不能视为就该笔款项银行卡所有人已经进行了支付。


  5、虽然银行卡所有人有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密码的义务,但银行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卡所有人存在泄露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顾问表示,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要注意保护银行卡密码,在ATM取款机、POS机等终端机器上操作时注意遮挡。在发现自己的储蓄卡、信用卡被盗刷时,应该及时通知银行并报警。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