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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400万当钉子户引热议,强制征收违反法律规定吗?

2016-04-1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宪法》第13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75条、《物权法》第4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均不得侵犯。所有权是个人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之本,所有权作为一种完全的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能;所有权具有排他的效力,是一种对世的绝对权,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形下不能限制所有权、侵犯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



拒400万当钉子户引热议,强制征收违反法律规定吗?


拆迁纠纷案情回放:


2015年春节过后,山西太原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城中村改造”正式启动。按照规划,2015—2016年,该市85个城中村将要整村拆除并同步启动建设,到2020年左右,太原市要完成全部170个城中村改造。


作为太原市城南亲贤长风商圈的核心,亲贤村虽然在2005年10月就完成了“村改居”,但这种形式上的“城市化”并没有改变亲贤村环境面貌的脏乱差。2015年6月,亲贤社区再次启动了“城中村改造”,以长风街、体育路十字口为中心,所涉的四个角410户、宅基地约45万平米计划于当年11月底全部完成拆迁。


65岁的韩老太太是别人眼中的“钉子户”,现在仍居住在断水、断电的老宅中。她向记者表示,原来说是清产核资与拆迁同步进行,但至今没有个交代。她直言不想当“钉子户”,虽然每分地补偿130万元的现金或房产,自己可以拿到400余万元的补偿,但她还是担心以后的日子没着落。


拆迁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宪法》第10条第三款、第13条第3款、《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国家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权限和正当程序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但必需予以合理的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由此可见,首先,在征收关系中征收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城市规划的权力始终应是一种公权力,只有政府在为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其次,公共利益的界定也成为确定征收是否合法的条件之一,很多时候清楚区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通过一个全国性的法律详尽列举什么是公共利益也是不可能的。再次,征收私人财产时,应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即合理补偿,补偿协议的性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应给予被征收财产的所有人符合市场的公平价格的补偿。最后,必须明确征收与拆迁不是同样的概念。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征收可能导致拆迁,但不必然引起拆迁,在被征收土地上不存在建筑物时,自然没有拆迁的问题,只有在被征收土地上有建筑物时,也仅在征收人不想继续使用原有建筑物的情况下才有拆迁的问题。当然拆迁问题也不一定只由征收产生,在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而需要开发时就需要在获得行政批准后与产权人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则可以进行开发,因此也会导致拆迁的发生。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开发商为了商业目的与产权人协商的过程中,政府不再是当事人,而只是开发商与产权人双方的平等民事关系、即合同关系,自愿买卖,公平交易即使无法达成协议,私人开发商也无权强制收购。


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根据《物权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即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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