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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维权第一案开庭 同性恋婚姻该不该合法?

2016-04-14

  从备受关注的“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代理律师石伏龙获悉,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将开庭审理该案件。据了解,去年6月23日,长沙同性恋者孙文林(化名)和其男友前往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遭到了当班工作人员的拒绝。工作人员指着法条告知,“只有一男一女才能结婚”。



  

  长沙同性恋者孙文林(化名)和代理律师石伏龙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请求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其办理婚姻登记。此举被舆论称为“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


  “法院已收下起诉材料并立案,并且计划在2016年1月26日开庭审理。但是在庭审前两天,我收到法院的延期审理通知,这让我很沮丧。”正当孙文林觉得非常沮丧之时,他接到通知,让他去法院领取传票,此案将于明日开庭。

  

  获取的起诉书显示,2015年6月23日,两原告到被告的婚姻登记处(芙蓉区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但被告的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以两原告的申请不符合《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结婚登记“只能一男一女”申请,予以拒绝。被告处工作人员何建斌解释《婚姻法》第二条说“一夫一妻”就是指一男一女,并以此为依据拒绝为两原告办理婚姻登记。


  但是,两原告认为,被告处的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错误,并混淆了“一夫一妻”和“一男一女”两个概念。众所周知,“一夫一妻”是针对多妻制或者多夫制而言,“一男一女”是指性别,“一夫一妻”与“一男一女”是两回事情。


  但是对于判决的结果,孙表示非常的忐忑,但是,他还是期待能够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毕竟,婚姻权对孙来说,是他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自己是同性恋就被剥夺。而同性婚姻合法也是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


  法律顾问表示,目前,在我国同性婚姻是不合法的。同性恋权利支持者对同性婚姻的定义是:一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和/或社会通过给与特定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遗产、抚育子女、收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把原来婚姻的定义中一男一女抹掉,从而使同性婚姻变得可能。这个定义的支持者喜欢它,因为它去掉了传统观念,以现代的重视尊重个体权利道德观念决定同性婚姻有效。如果社会认同,任何的关系都可以认为是“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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