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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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男子被狗撞骨折
近日,长沙市民李先生在香樟路一新修马路上散步时,不幸被狗撞倒,当即感觉双腿疼痛难忍,后李先生被送往旁边的长沙年轮骨科医院检查,结果发现双腿存在三处骨折。
目前李先生已在该院接受住院治疗。说到受伤情形,李先生女儿表示,李先生还一度被误认为“碰瓷”。被狗撞时,李先生正在马路右边的人行道上散步,还没等他反应,一只体型中等的狗突然从后方冲过来,直接穿过双腿之间。由于事发突然,没有任何防备的李先生双脚一崴,直接从人行道摔到地势较低一点的马路上,当 时就感觉双脚疼痛难忍,刚开始狗主人还以为李先生是“碰瓷”户,后来发现情况不对立即将李先生送往附近的骨科医院。
·资讯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被告毋庸置疑应该对自家的狗造成原告人身受损害这一事实负责。
在现实中,动物侵权案件往往会出现更为复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只有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能产生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即人工对该动物能够进行直接有效的占有和控制。
饲养动物侵权行为如何认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认定饲养动物侵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一方面是其所有人的财产,另一方面由于其可以独立行动,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者对自己饲养动物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督促饲养人或管理人加强对动物的管理,防止避免损害的发生。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人工饲养的动物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有一点我们应当注意,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而为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三)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方面是因为饲养人是饲养动物的获益者,另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更了解其饲养动物的习性,更容易防范损害的发生。如果适用过错责任,难免加重了受害人的注意义务,使受害人处于不合理的地位,有失公平。
同时法律规定了两种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受害人故意敲打、挑逗他人饲养的动物等情况造成自身损害,可认定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从而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类似上述的情况,但是由第三人引起,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法占有人非法占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动物的间接占有人也不纳入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
法律顾问表示,当今,饲养动物成为部分民众生活的嗜好,有的是为了生产生活而饲养,有的是为了休闲观赏而饲养,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些情况惨不忍睹,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和财产损害。为避免动物致人伤害事件发生,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加强管理义务,约束自家宠物,避免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同时人们也应该避免因自己行为挑逗宠物,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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