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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引关注,贪污贿赂案量刑起点是多少?

2016-04-1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表示,贪腐起刑点从5000到3万元,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20年间,5000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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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备受关注的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有专家表示,5000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对此,最高法、最高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


“数额较大”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


“数额巨大”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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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数额的调整,最高法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衡量是否合理要从经济社会发展来看,从反腐败斗争的全局和全面部署来看,从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所作的全面规定来看。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


北师大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2000元到5000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从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的。


司法解释规定,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起点为三万元,对于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是否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司法解释,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数额提高到3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司法解释,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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