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我国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其中规定:传世文物、祖传文物可收藏、拍卖。地下、水下出土、出水的文物归国家所有,一旦发现,要立即报告有关文物单位,其中包括私人宅基地下出土的文物。
居民挖掘工地瓷片引热议,自家挖出文物怎么处理?
●挖出文物不上交纠纷资讯回放:
居民挖掘工地瓷片,卖家称好品相可卖至千元。东城区新革路东侧一工地内挖出大量碎瓷片,工地工人及附近居民成袋挖掘。
4月19日下午,有卖家在工地附近贩卖碎瓷片。卖家称,不同成色的碎瓷片售价不同,普通碎瓷片每片二十元到五十元不等,好品相则可卖至千元。专家分析瓷片可能出自明代民窑。
北京市文物局工作人员称,该处为北京市第一历史档案馆建设工地,碎瓷片是否属于文物仍待调查。
●挖出文物不上交纠纷法律咨询: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目前,各个国家对文物的称谓并不一致,其所指涵义和范围也不尽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个对文物共同确认的统一定义。
特征
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
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当代中国根据文物的特征,结合中国保存文物的具体情况,把“文物”一词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
分类
文物依照其特点、历史文化背景、规模大小有很多分类,但没有统一的分类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界定,按照大小、规模和可移动性分类,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二大类;
按照文物所有者划分,分为国有文物(公有文物)和私有文物。
谁挖出来的就归谁?国家文物法可不是这么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还规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分时间段
对于文物中国分为古代、近代、现代。
对于古代一般的文物划分,是从远古时期起到乾隆60年,也就是1795年,这算是一个界限在这个界限范围的文物,传世的是可以收藏的,但是这个方面的文物收藏之后在买卖方面,比如拍卖公司在买卖的时候,是不允许出境的,也就是说不允许卖到境外去。
2010年3月9日,香港,清朝雍正皇帝上朝所戴的珍珠项链在苏富比拍卖行进行拍卖前的展览。
近代文物就是从1795年,也就是乾隆60年之后,一直到1911年就是辛亥革命这段时期的文物是可以收藏的,但是特别珍贵的文物,也是不允许买卖的,一般的文物是可以买卖,可以收藏的。
1、先归谬问题,假设“如果法律规定,挖掘出的文物归挖掘人所有”会出现什么局面?直接后果,有“能力”的人会把中国的领土领海像梳子一样篦一遍以取得所有的东西;结果会如何?经济崩溃,研究意义上的信息全部毁掉、环境被破坏,一小部分人会收益,大多数人的生产生活会受到影响。
2、问题在哪里?关键在于如何看待文物。以题目的语境,开发商把文物看做是延误工期的阻碍;施工者把文物看作是可以出售的商品,事实上社会绝大多数人也都是这样的。而文物自己应该是怎样的?物之所以被确定为文物,从根本上是因为这个物承载了可以说明人类在文物使用时代的各种信息。这样的信息为什么重要?因为人类发展到现代社会,认为应该从人类生存、发展的全过程角度来认识自己,这样势必要构建人类的历史,只有在认知历史的基础上才能科学的推测和建设未来,而文物承载的信息正是构建人类历史的基础材料,这也是文物核心的价值。
3、文物的核心价值决定了文物的私人化、个人化是无法实现其价值的。从文物自身的属性来讲,文物发挥价值最有效率的地方应该是公共社会(也称为公民社会)或类似的社会环境中,要能为社会全体成员所共享(最佳的场所或者机构就是博物馆),因为对历史的构建要尽可能的摆脱政治(国家政权)与资本(商业社会)的影响(尽管这根本不可能)。
4、回到现实当中,我们发现,文物从未知的状态被“激活”到社会之中这个过程,个体(发现者、研究者、保护者、收藏者)都是有所贡献的?我们如果把文物的历史过程也考察进去,就发现文物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仅是属于现在,也同样属于过去,更应该属于未来(通过合理的保护和收藏)。所以文物的私有化无异于是以现在(甚至一定程度上包含未来)对过去的一种掠夺。我们应该做的,不是讨论文物所有权的私人化,而应该争取把现在人对文物作出的贡献(譬如前文所说的发现、研究、保护、收藏)同样视为文物的信息,记录下来并内洽入文物承载的信息当中。
5、综上所述,无论从文物本身的属性和社会功能的发挥上,新发现的文物都不适合私人化,而应该放置于公共社会当中。而目前我国的社会现实是政府通过一种复杂的体系在代行公共社会的部分职能(但是效率并不足够高),同时发育于社会的公共社会组织(如基金会、NGO等等)还都不能承担起公共社会的职能,问题所表达的文物个人化私有化的趋向,正是这一社会矛盾的表象。
6、建设性的方案就是增加文物保存机构的公共性,使其成为协调对文物发挥作用有贡献的人的场所。这点上国内的博物馆曾做出一些尝试,譬如邀请文物的发现者到博物馆参观他们所发现的文物,这一点文物收藏机构(包括民办的博物馆)必须还要为之努力。
7、离开理论环境到现实环境,制定文物保护,并确保文物在公共社会中发挥作用的法律是必须的。刑法体系以及专门法《文物保护法》在保护上用力甚多,但是关乎功能发挥的《博物馆法》甚至教育层面上的法律还在孕育之中。
8、必须要强调的是,文物归根结底是属于社会的,通过其社会功能的发挥保证其属于每一个人,不能用“离解公共”(具体而言就是私有化)的思路去看待属于公共的文物。目前中国的极端民主化思潮带来的分光一切的认知是危险的。我们一定要知道,“公”不应该被曲解为单纯的“政府社会”,而应该还原到“公共社会”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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