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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男子持刀谩骂城管说起,妨害公务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2016-04-2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从男子持刀谩骂城管说起,妨害公务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刑事纠纷资讯回放:


据大河报报道,两天来,网上一段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被一名光头男子持刀长时间谩骂威胁的视频,被网友疯狂转发。看了视频后,许多人开始了解到这些执法者工作中忍气吞声的一面。


4月19日上午9时许,王国强的中队与淮河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一起,上街清理辖区内占道经营的摊贩。清理到汉江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北角一家胡辣汤店时,发现该店在门前的人行道上,摆了一些桌凳和灯箱。执法人员上前清理占道物品时,一名光头、体型较胖的男子掂着一把菜刀,从店里冲了出来,对着执法人员大声叫骂。他上前制止,被对方指着鼻子辱骂和威胁。图为男子持刀脱衣。


“其间,我多次提醒光头男子注意文明用语,他却骂得更凶了,并不时拿着刀对着我比划,还拽着我说要到没人的地方剁我的头,让我小心老婆孩子的安全。”王国强说,光头男子在持刀骂他的时候,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和队友也多次上前劝阻,可谁劝光头男子就骂谁,还不时拿着菜刀朝路边护栏上砍,围观群众被吓得四处躲避。


“被他谩骂威胁了约20分钟后,我报了警。”王国强说,光头男子在持刀辱骂执法人员时,一名戴眼镜的中年女子一直在旁边帮男子说话。听到王国强打110报警了,中年女子立即夺下光头男子手里的菜刀,将男子推到一边,自己与执法人员纠缠。民警赶到后,将双方人员带到嵩山路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进行调查处理。


妨害公务罪刑事纠纷法律咨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如果是在目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妨害公务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就是上述的四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有上述之一的行为,那么就可以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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