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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惊现集体裸泳惹争议,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犯法吗?

2016-04-2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按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在海滩泳场裸泳属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其中,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就是过错行为。



重庆惊现集体裸泳惹争议,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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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一位摄影师在重庆南岸区哑巴洞码头拍照时,碰到一群中年男子裸泳。当时附近很多人休闲娱乐,而且很多都是女孩子,这些男子不仅不避嫌,还让在岸边给新人拍婚纱照的摄影师“来两张”,嘴里发出口哨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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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人众多的游泳场裸露身体,惊吓和困扰到其他游客,已经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文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很难想象,这些四五十岁的人这么为老不尊,竟然在大庭广众之下裸泳,还洋洋自得的让别人替他们拍照。如此毫无做人的底线,真的让人震惊。


游泳是一项很好的健身运动,同时也能锻炼人的胆量。不过,一丝不挂的裸泳则让人有些接受不了。首先,裸泳有违法之嫌。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惯于“情节恶劣的”,认定有以下几条标准:(1)引起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2)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3)向异性或未成年裸露身体;(4)在重要地区或者重要场合故意裸露身体;(5)裸露身体,使被侵害人遭受惊吓的。这些裸泳者基本符合第(4)条认定标准,自然有违法之嫌。


其次,裸泳有违社会公德。羞耻感是人对自己最起码的要求,而裸泳者穿越了道德的底线,对他人的视觉造成了污染。人有两种属性,一是自然属性,二是社会属性。裸体在自家可以,那是个人空间,但在公共场所则绝对不行。某些人在户外游玩时冷不丁的看到裸泳者,心理没有足够的准备,势必会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


再者,裸泳不符合传统习俗,是向社会传递负能量。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使得众多的中国人中规中矩,懂得自爱,偏于保守,不像西方人那样开放和奔放,而裸泳者则挑战了传统习俗。更重要的是,裸泳者以极端的个人行为,向社会传输着桀骜不顺的个人价值,这无疑是向社会传递负能量。


天气渐暖,不少人喜欢在清凉的河水中一展身手,这无可厚非。问题是当你在自由自在的游泳时,不要妨碍了别人户外活动的自由,因为社会是有规则和底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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