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
从广东发生砍人命案说起,犯罪嫌疑人死亡受害人如何追讨赔偿?
●刑事案件死亡赔偿金纠纷资讯回放:
广东惠州市博罗县警方21日下午16时30分向媒体发布通报,20日下午博罗县湖镇镇的大森家具厂发生一起砍人命案,1男子持刀砍死1人砍伤1人,警方赶到后开枪将其击伤并擒获,并送往医院救治。
据博罗县警方介绍,20日下午17时许,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湖镇镇某工厂饭堂持刀伤人。接报后,湖镇派出所值班领导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处置并报告博罗县公安局。民警到场后发现嫌疑人何某强(男,25岁,江西省萍乡市人,工厂饭堂员工)正持刀伤人,在鸣枪警告无效情况下,果断开枪将其击伤,随后将嫌疑人抓获。经医护人员到场确认,受害人胡某志(女,64岁,湖南人,工厂饭堂员工)已死亡。
●刑事案件死亡赔偿金纠纷法律咨询: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依据《刑诉法》解释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而依据《侵权责任法》赔偿范围则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另外由犯罪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不包括精神抚慰金,而普通的民事赔偿纠纷,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一篇“从广东发生砍人命案说起,犯罪嫌疑人死亡受害人如何追讨赔偿”的法律资讯文章,你可以在网站内向我们的法律顾问进一步免费咨询:“从广东发生砍人命案说起,犯罪嫌疑人死亡受害人如何追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