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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黑校车超员遭声讨,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04-2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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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报废黑校车超员,核载11坐35孩子挤得像沙丁鱼。据报道,日前,枣庄市中区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说一辆报废黑校车超员严重。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超员小车堵了个正着。民警发现,这辆核载11人的客车上竟然坐了35个人,而且该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更没有取得校车标牌。


目前,该校车司机被吊销驾驶证、并罚款14000元,没收车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司机已被刑事拘留。


危险驾驶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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