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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晓彤宣布解约引关注,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2016-04-2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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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继杨洋、郑爽、蒋梦婕、蒋劲夫等演员纷纷与经纪公司解约后,目前又出现一个艺人宣布解约。今日,演员毛晓彤在微博发表声明,称正式与经纪公司提出解约,并委托律师全权处理。


毛晓彤在声明中表示:“契约所代表的那份信任与承诺,我是如此执着的坚持与选择。无奈如今信念相异,为守护那份契约精神,唯有挥别过往。无谓细话昨日,感念尚在心头,愿各自安好。接下来,我会继续一步一脚印追逐自己的梦想,并仍然愿意相信人与人之间仍然会有美好的相遇。感谢大家的关爱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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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定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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