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名誉是对公民的品行、思想、品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认定行为人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判断是否造成受害人名誉损害的依据。
山寨社团私刻公章引关注,侵犯名誉权如何认定?
●侵犯名誉权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披露4月30日,来自全国各地的“精英”被邀请至北京邮电宾馆交报名费,5月1日,被送往钓鱼台国宾馆参加开幕式和颁奖仪式。
昨天,会议承办公司——北京中视观察国际文化传媒中心法人代表表示并没有颁奖,但没有出示与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合作的相关文件。
对此,中国经促会再次发声明表示,协会将正式启动调查程序。中国经促会综合处负责人指“劳动英模座谈”活动邀请函公章及“中视观察”缴纳会费公章涉嫌私刻,并已就此事报警。
中国经促会综合工作处办公室管理人员郭祎表示,正常的公章都有编码,“劳动英模座谈会”明显私刻中国经促会公章。郭祎查了邀请函上的三个公章,只有“中视观察”自己公司的章是真的,另一个协办单位查无信息。郭祎透露,中国经促会已经报警,并咨询法务得知该公司可能涉嫌“私刻公章、诈骗、侵犯名誉罪”。
●侵犯名誉权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如何认定名誉权,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侵害名誉权作为的一种,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相同的,即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但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有其自身特点。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贬低和损害他人名誉的性质,具有违法性。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并不以行为人所陈述的内容是虚假的为限定条件,陈述真实事实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一般情况下,如果陈述真实的事实只是说明被陈述人的真实情况,不降低对其评价,没有实质性损害,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如果行为人故意陈述他人的事实,以达到贬损受害人的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的目的,则构成侵权名誉权。例如,赵某和李某同为某单位干部,因职称评定在两人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明争暗斗。赵某为了超过李某,评上职称,雇人跟踪李某,掌握了李某与某女士有私情的证据,并大肆公布。造成李某的名誉受到极大损害,不仅没有评上职称,而且婚姻也出现危机,李某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痛苦。赵某的行为不仅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发生了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包括对名誉的损害、和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认定行为人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为判断是否造成受害人名誉损害的依据。例如,故意散布捏造的事实,损害某人名誉,但此人并不知晓这一侵害情况,或者虽然知道也不以为意,并没有为此而感到痛苦,但上述行为仍构成对他的名誉的损害。名誉受损的后果有时可能很明显,例如亲戚朋友与其断绝往来,配偶与其离婚,周围的人对他轻视、嘲笑、怨恨、议论等。有时可能不明显,难以确定。
(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指损害后果是由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所造成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但这种客观性又有其特点。因为侵害名誉权中的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害是无形的,认定这些损害往往只能通过推定的方式进行。所以,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其次,这种因素关系具有必然性。例如,公开诽谤某妇女,散布该妇女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虚假事实,致使该妇女精神遭受巨大损害,痛不欲生而自杀自亡。再如公开散布某人道德低下、品质恶劣的谣言,致使其名誉受到损害而被解雇,造成圈套的收入损失。这些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虽不是直接的,但却具有必然性。这种因果关系还具有多样性,即可以是多种侵害行为造成一个损害后果,也可以是一个损害行为造成多个损害后果。
(4)不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侵害名誉权责任中,不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损害他人名誉也构成侵害名誉权。因为侵权责任的立法宗旨是充分有效地、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人们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因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名誉损害,行为人应应该负责恢复和补偿,而不论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当然,如果行为人既没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也不存在过失,那么行为人就没有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名誉权的损害,行为人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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