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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巨额存款被盗取 银行未尽义务如何担责?

2016-05-06

  本案中,王某与某银行之间,构成了储蓄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银行有义务保障王某存款安全的义务,其中包括对于王某的存款,不符合支付条件的,不予支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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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储户巨额存款被盗取


  王某系某市市民,2003年5月6日,他在市某银行开设存款账户。2005年12月27日,王某最后一次在该银行取款。取款后,查询自己帐户余额为200049.64元。2005年12月31日,王某再次因事从该银行取款,银行告知其仅剩部分存款90000余元。查询自己的账户,发现从2005年12月27日至12月30日期间,自己的200049.64元存款被他人盗取110000元,并且王某将持有的存折并没有无交易记录。王某要求全额取款200049.64元,银行予以拒绝(只给王某取出了90000余元)。之后,王某和银行方面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将该银行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110000元。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银行开设帐户存款,银行方面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保护储户的资金安全的义务,由于银行方面未尽其相关应尽义务,致使王某的110000元存款被他人取走,银行方面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银行未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其抗辨理由成立即是由于王某没有尽到自己的保密义务致使存折的密码被盗的证据,因此,该银行的抗辨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该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存款110000元。 该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讯分析:


  本案中,王某与某银行之间,构成了储蓄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银行有义务保障王某存款安全的义务,其中包括对于王某的存款,不符合支付条件的,不予支付的义务。在本案中,从银行的系统记载来看,王某的存折上并没有交易记录,那么,王某的这110000元存款流向何处,银行应当提供相应的予以说明。但银行未能就该款被何人采用何种方式盗取做出详尽的说明和提供依据。


  第二,储户王某持有的是存折,按照银行现行的操作模式,必须是持存折到银行柜台机器上划,填写单据,打印交易记录,签名,才能将钱取出。而王某的存折并没有交易记录,说明盗取人并没有持该存折取款。这亦是一件蹊跷的事情。


  另外,银行提出是由于王某没有尽到自己的保密义务致使存折的密码被盗的抗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银行应当对此进行举证,证据充分方可免除自己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的事实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而我们看到银行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王某自己把存折密码丢失而导致存款被盗,从这一点上说银行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案中银行既不能提供王某110000元存款自己的流向的证据,也不能提供王某自己保管存折密码不力而导致存款被盗的证据,只能得出一种结论,即银行未尽到保护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储户王某要求支取存款,理由正当,银行必须履行义务,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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