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法发〔2014〕5号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该《意见》分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4部分。
2014年4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卫计委联合公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对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惩处,表明打击“医闹”的硬仗已经打响。这次四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则对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提出更细化规范的要求,特别是强调“两个不得”,即明确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滋事行为未制止前不得调解,使得事故责任定性成为涉医纠纷赔偿前提,“医闹”滋事行为不但于事无补,还要受到必要惩戒,从而让“医闹”得不到任何预期效果,再也闹无可闹,有利于将医患矛盾、涉医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因而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可以说,“两个不得”,抓准了当前涉医纠纷处置不当的症结所在。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让医疗纠纷责任清晰可辨,避免了涉医纠纷处理“和稀泥”,让依法赔偿取代花钱摆平,让国家财政支出明明白白;滋事行为未制止前不得调解,则让以闹压调成为不可能,有助于培养社会的规则意识、法治信仰。而“死亡事件12小时内上报国家”的规定,则对涉事医院和地方提出了明确要求,不能再有任何瞒报、虚报、漏报的情况发生,该追究事故责任的就该追究,不能因为消除负面影响、躲避责任承担而“捂盖子”,从而助长放纵“医闹”事件一再发生。
“两个不得”立足于对“医闹”现象的有效阻截,将会带来良好示范效应。与此同时,还要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保障患者权益,做好对“医闹”现象的源头预防工作,应根据上述《意见》和《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把握处理医疗纠纷的三个渠道: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畅通投诉渠道;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启用诉讼程序。为医患纠纷构建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途径,最终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彻底根除“医闹”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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