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正文

海口暴力拆违,暴力抗法与暴力执法孰是孰非?

2016-05-09

  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是指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这是一篇关于刑事辩护的资讯分析。天穗律师网是一个法律法规免费咨询的服务平台,为各位网友提供各种法律援助,欢迎各位网友拨打我们的法律援助热线4000-488-49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资讯回放:


  事件 海口暴力拆违


  5月1号,一段执法人员殴打妇女、儿童视频引发关注。事件发生在海口秀英区长流镇琼华村,执法人员正在对当地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视频中,数十名手持棍棒、身穿黑色制服、戴着头盔的男子对坐在地上的妇女和儿童进行殴打,视频中不时传来惨叫声。目前当地政府已经对参与暴力执法的相关领导和人员进行了处分及治安拘留。


  ·资讯分析:


  1、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谁有资格认定?


  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是指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具体认定职能部门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认定某一建筑物是否为违章建筑物时,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告知当事人有就涉案建筑物是否为违章建筑物要求听证的权利,有委托专业人员代理参与听证的权利,违章建筑认定作出后,要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有就该认定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2、法律当中规定的强拆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能够进行强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3、撤职、免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最严重的就是联防大队7名队员被治安拘留,对这起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您怎么看?


  根据被殴打妇女儿童的伤害程度,有可能构成下列罪名: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暴力抗法与暴力执法孰是孰非?


  法律的基本要义是权力与责任对应,权利与义务对等,在海口拆迁打人事件中我们看到执法者说村民暴力抗法,村民说执法人员暴力执法,各执一词。


  首先要说明的是,暴力抗法当然是不对的,会涉嫌妨害公务罪这一罪名,轻则会被行政处罚,重则会被处以刑罚而入狱。但问题是,此次事件中“执法”也是备受争议,村民坚持说我在这住了十多年,现在你突然说是违法建筑,要把我赶尽杀绝,流离失所,我当然不干,我不是抗法,我是要保护我的基本居住权而已。所以,我认为这个“执法”是有问题的,至少是太过粗糙,没有沟通好宣传好,没有做好应有的社会风险评估,且动用了大量的人力,警力,社会影响不好;


  至于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殴打村民,尤其是妇女儿童事件,更于法不符。即使我们探讨的执法行为是完全正确的,村民在执法过程中确有对抗行为,执法人员也不应直接殴打,而应该保留证据,报警,由警察依法予以处理,确有构成违法或犯罪行为,应有法院等有司部门予以处理,而不是执法人员予以处以“私刑”,这不经无助与问题的解决,更是激化了矛盾,更何况被打的是妇女儿童。


  5、违章建筑拆除与村民居住权该如何平衡问题?不分青红皂白一拆了之,是否过于武断?


  海口拆迁目前反应出的情况是村民在此居住多年,且政府将房屋拆除后,村民无处安身,居住权无法保障,执法给社会及村民造成的负面影响远远超出了拆除违法建筑这一执法的原有目的。背离了执法的正当性原则。


  行政处罚里的有一个基本原则即比例性原则,也叫禁止处罚过当原则,执法行为要采取对被处罚人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如果一个执法的行为对被执法人造成的损害最终超出了执法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么这个执法行为就是有问题的,就是违反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的,是要纠正的。


  本案当中,村民在此居住多年,且有村民手持宗地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总登记等手续,固然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地的政府部门在进行执法前夕,就应该对此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与村民的居住权利两者之间进行衡量,考虑村内宅基地具体使用情况是否与需要居住的村民不相匹配,符合分户情况的村民有多少年没有获得新批宅基地等实际情况,慎重考量启动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且本案所反应出饿情况来看,对这些所谓的违法建筑直接进行拆除,不留任何余地,也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