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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婚之夜闹离婚说起,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2016-05-1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有哪些?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包括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以及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从新婚之夜闹离婚说起,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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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女士是铁山港区兴港镇人,2014年2月,经人介绍,她与同是兴港镇的陈先生相识,二人感情迅速升温,并于同年8月登记结婚。


在举办婚礼前,按照当地风俗,陈先生给付了欧女士2万元的彩礼钱。2015年1月,两人如期举行婚礼。结婚本是一件喜事,但出人意料的是,婚礼当晚,两人就闹得不欢而散。据欧女士透露,当晚,她恰巧处于生理期,可陈先生却执意要与她行房。


沟通无果后,欧女士坚决拒绝了陈先生的要求,引发陈先生不悦,二人随即发生争吵。


有些委屈的欧女士越想越气,在“三朝”(婚后第三天)之后就回了娘家,此后,夫妻俩一直分居两地。“感觉虽有夫妻之名,但并无夫妻之实了。”久而久之,感觉两人感情已经破裂,2015年9月,欧女士向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不过,陈先生并不认同欧女士的说法。据陈先生介绍,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是自愿登记结婚,婚礼当晚,他也没有强迫欧女士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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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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