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正文

夫妻约定“空床费” 起诉离婚可以获得支持吗?

2016-05-12

 《婚姻法》已经对于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过错方规定了赔偿责任,故如果作为夫妻一方离婚时主张“分床费”是不应当支持的(这是指双方在婚姻期间并未签订分床费协议的情形),因为缺乏法律依据。



  这是一篇关于婚姻家庭的资讯分析。天穗律师网是一个法律法规免费咨询的服务平台,为各位网友提供各种法律援助,欢迎各位网友拨打我们的法律援助热线4000-488-49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资讯回放:


  事件 夫妻约定“空床费”


  自从刘敏(化名)的丈夫熊小华(化名)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后,两人就经常发生争吵。为避免争吵于是两人商定:丈夫如果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后刘敏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离婚,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空床费”4000多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空床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但其约定的“空床费”实属补偿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约定,应予支持。


  ·资讯分析:


  那么空床费协议到底是什么性质,是否应当支持呢?目前又有哪些观点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


  “空床费”有悖于传统习惯,违背了婚姻的本质,况且在中国尚无先例,于法无据,属于无效合同关系。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上看,结婚是建立在完全平等、自愿、相爱基础之上的,若以所谓的“空床费”作为婚姻关系的纽带,则将婚姻金钱化、利益化,建立在金钱基础的婚姻就显得比较苍白。这样的婚姻有悖立法本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


  “空床费”是对夫妻同居权的补偿,且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能够对丈夫的行为进行约束,违反条款具有经济性,可以发生财产变动的法律后果,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给付”空床费”是对丈夫违反约定采取的惩罚性补偿措施,具有违约责任的性质,按照合同关系处理并无不妥。


  第三种观点认为


  “空床费”协议不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合同的本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交易以对价为基础,基于特殊信任关系的赠与合同亦以信任为对价。”空床费”协议不是发生在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协议,认定为合同关系欠缺理论依据。


  第四种观点认为


  “空床费”协议不是合同,也不发生交易行为,谈不上商品化,与现代意义的合同不具有相符性,但丈夫处分财产的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丈夫应该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观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婚姻法》已经对于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过错方规定了赔偿责任,故如果作为夫妻一方离婚时主张“分床费”是不应当支持的(这是指双方在婚姻期间并未签订分床费协议的情形),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已经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赔偿责任,如果再要求支付分床费,明显不公平,是对一过错进行了两次惩罚。但是案例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关于分床费的协议,笔者认为“空床费”虽不是法定赔偿范围,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笔者认为该份协议应当认定为双方就一方存在过错时的损失数额进行了约定,故当无过错方主张了“分床费”时就不得再另行主张损失赔偿。


  当然,笔者并不赞同夫妻之间签订“分床费”协议,夫妻之间可以签订协议,但是签订协议的目的应当是让婚姻变得更健康更幸福,使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变得更融洽更长久。而案例中的“分床费”协议只会让会双方淡化夫妻关系,毒化婚姻,不应借鉴更不应效仿,这是有悖传统婚姻的价值取向的。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