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列》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警揭秘如何抓嫖引关注,公职人员嫖娼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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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居委会大妈常“立功”
在日常出警中,公安各部门之间有明确分工。通常来说,扫黄抓嫖工作由当地治安队负责。南京一名民警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扫黄行动通常由治安队直接开展,在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地段,可能会与当地社区民警共同行动。
这些扫黄的线索从何而来?三地民警向探员透露,在实际工作中,线索来源分为群众举报和民警巡查两种。上述南京民警告诉探员,对于一些重点地区,治安民警会保持关注,并培养线人。“结合日常的巡查,走访,对辖区内一些容易出事的地方,基本上有数。”
而对于大部分地区来说,民警的线索来源主要还是依靠群众举报。
沈阳一位派出所所长称,这些举报的群众主要包括居委会大妈,楼长和义务巡逻员等,也有热心市民。“一些涉嫌卖淫的场所,对周边群众会造成影响,因此会有居民举报。”
锁定便衣摸查,民警突破
多名民警向新京报重案组37号探员表示,如果要将嫖娼“办实”,则需要将当事双方一并抓获。因此,在执法过程中,通常由便衣先进入嫌疑场所摸清情况,掌握确凿证据后,再安排室外蹲守的民警突破。
东莞一名从业十多年的民警告诉探员,在到达嫌疑场所后,民警通常会分成两队,一队进入室内取证,一队在外观察情况。当室内的民警发来确认信号后,蹲守室外的民警就会展开突破。“民警进入后,会立即控制嫌疑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三地民警均表示,由于担心打草惊蛇,通常一线行动人员不会穿警服,但是会携带证件和记录设备,以便出现纠纷时保护自己,而在实施抓人时,也会表明身份。
“进入现场后,会先控制相关人员,再拍照取证,然后收集避孕套、纸巾等证据,还会口头传唤场所老板。”南京一位从事治安工作的民警介绍。
抓人通常不会遇到反抗
从业二十多年,南京的安警官已经说不清参与了多少次扫黄行动。他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当民警出现时,绝大部分涉黄人员都会显得非常紧张。“我们进入后都会亮出警官证,但是实际上大部分人都不敢抬头看。”
东莞一位民警向探员透露,在实施行动的过程中,涉黄人员基本都很配合,几乎没有遇到过反抗现象。上述民警介绍,涉黄本身并非“大案”,在此过程中对抗警方,显得有些得不偿失。“平时抓嫖,手铐都不带,一方面是当事人怕丢人不愿意戴手铐,另一方面,也是确实用不着。”
“如果涉案人员有抵抗行为,反而会触发民警的职业神经。”安警官表示,当涉黄人员表现出强烈的抗拒时,当事民警很容易怀疑,该人是否还身负其他刑事案件。
沈阳的一名派出所所长介绍,如果遇到抵抗,民警会根据规定徒手制服,逃跑的话会把人抓回来控制住,袭警则会带回单位通知刑警和其他执法部门过来处理。
讯问党员干部会通知单位
将涉黄人员带回后,相应的讯问会在8小时内展开。“首先是双方都要承认,如果不承认,就互问男女双方姓名,不认识的话基本就能坐实。”安警官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现场取证得来的照片和纸巾等,也是重要的物证。
在双方承认卖淫嫖娼行为,并接受了治安处罚后,警方会通知家属前来领人。“如果要拘留,也会把通知书邮寄给家属。”安警官说。
不过,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当涉黄人员系党员干部时,按照规定,其行为是需要通报给所供职单位的。“在讯问时,就会对工作单位这些信息比较注意,公职人员的话就涉及通知单位的问题了。”东莞的一位民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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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嫖娼会不会被开除公职,公务员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要看当事单位领导的处理态度,从目前报道的公务员嫖娼案件中,大部分公务员仅会受到党纪处分,而不会追究开除公职。但也有一些公务员嫖娼事件造成了恶劣影响,被开除了公职。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的说法,初次嫖娼可以视为情节较轻,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里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适用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公安机关酌情掌握的情节,属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既可以认为属于情节较轻,也可以认为不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千罚款属于法律规定的上限,但不属于违法,只是合理性问题。对于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即使通过诉讼也不能解决。
同时,《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也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并将卖淫、嫖娼人员置身于特定场所强制劳动。
公职人员嫖娼属于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法纪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嫖娼也是一种违纪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条款量纪幅度仅有一个档次即开除党籍,换言之,一旦构成嫖娼行为,无论情节如何,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违纪党员都将被开除党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以上两个政纪类条款表明,如果公职人员参与嫖娼,将视违纪事实及情节,给以降级、撤职至行政开除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淫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为生活所迫卖淫、初次进行卖淫、嫖娼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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