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随着中国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迅速在中国发展蔓延,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可以说是迅速地发展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教师遭诈骗自杀引关注,电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电信诈骗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最近,一条名为“泰安某中学老师因受骗上吊寻短见”的帖子在各大社交网站上疯狂转载,一时间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当地警方证实帖子内容属实后,众网友纷纷表示惋惜与痛心。
据知情人透露,这名老师姓范,在当地某中学后勤部门工作,本月11日,家属接到他的电话,他在电话里情绪较为激动,称“我不想活了,被骗了……”电话挂完后,范某就下落不明,学校师生都没有见到他的踪迹,随后辖区警方也介入此事。
次日,泰安县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某居民楼惊现一具男尸,接警后,民警迅速奔赴现场调查,死者系上吊自杀身亡,脖子上有很大的勒印。紧接着,民警又联系前一天报失踪人口的报警人,没过多久,学校、家属奔赴现场查看。
经证实,死者确实系失踪男子范某,他在自杀之前还写下一张字条,上面写着“与别人无关,是骗子将我逼上了绝路……”警方迅速就此事展开调查,经查得知,范某出事前曾接到多个诈骗电话,对方将他的23万元的血汗钱全部骗走,因为这样,范某一时想不开才选择自杀。
●电信诈骗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电信诈骗案件中定罪量刑标准。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针对电信诈骗中共同犯罪处理原则,《解释》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部分掌握网络技术、设备、资源的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诈骗平台,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或以‘地下钱庄’为名,提供转移、提取赃款服务,这都是此类犯罪中重要一环,因而需要相关细化规定予以惩戒。”
刑法对于电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认定
其中《规定》(二)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诈骗犯罪,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劵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共计九类诈骗案件。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九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着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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