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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囚黑屋做10年苦力 强迫劳动罪如何判刑?

2016-05-19

  尽管雇主在法庭辩称“我包他吃住,他有出入的自由,十年来我一直帮他保管工钱”,清远市中院仍然在二审终审中维持了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强迫劳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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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回放:


  事件 男子被囚黑屋做10年苦力


  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05年从江西省于都县将被害人谢某来先后带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打古村委会敢鱼村、凤城街道田龙村委会八队的出租屋内,以包吃住的方式聘用谢某来从事“黑心棉”加工作业。其间刘某某以辱骂、殴打、十年间不支付任何工资报酬,强迫被害人谢某来从事“黑心棉”作业劳动,直至去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在查处该“黑心棉”加工作坊时才将被害人谢某来解救出来。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来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一直否认指控,然而,被害人谢某来在被执法人员发现时,不但不会向人求助反而躲在角落不敢见人,其劳动及居住环境的肮脏程度让人瞠目结舌,长达十年的无偿劳作,谢某来俨然一个“现代包身工”。


  在庭审上,面对被告方的辩解,公诉人指出:刘某某利用被害人谢某来比普通人智力及判断力低的特点,随意对其打骂;利用被害人不知讨要合理报酬的弱点长达十年不支付报酬;虽然被害人看似有人身自由,但其实被害人根本不会逃跑,被告人无须对其限制人身自由,被害人就会乖乖地为其劳动。这其实是一个使用显性兼隐性暴力手段强迫精神问题者劳动的典型案例。


  ·资讯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将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条文做了较大修改。原有条文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变化要点主要有:

  

  1、行为方式: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1)暴力手段:包含重伤的结果,即以暴力强迫他人劳动致人重伤的,只构成强迫劳动罪一罪。


  (2)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如将职工长时间关闭在车间里),则成立非法拘禁罪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共犯情形:明知他人强迫被害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成立强迫劳动罪。


  3、本罪主体范围,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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