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对出卖物的质量、品质和效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就是常说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出卖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减价、赔偿损失或者退货等救济措施。
面对二手房房产纠纷我们该怎么处理?
一、案情介绍
2007年5月,小朱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小朱就发现自家的卫生间下水管道经常发生堵塞现象,不得不经常请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进行清理。经维修人员介绍小朱才得知,原来是因为前任业主在装修时为了扩大房间面积,擅自改变了卫生间内管道的铺设线路,导致下水不通畅,要想彻底解决问题,必须重新铺设管道。小朱找到前任业主小王要求赔偿重新铺设管道的费用,小王却一口咬定小朱在看房时没有提出意见,表明他已经默认接受了现实,所以拒绝赔偿。小朱起诉到法院,坚决要求小王给予赔偿。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卫生间管理铺设属于装修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小朱无法通过肉眼直接察觉,因此对于损失的发生,小朱没有过错。而小王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管道线路,在明知卫生间下水不通畅的情况,没有明确告知购房人小朱,已经构成故意隐瞒,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5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