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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们该怎么办?

2016-05-2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面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们该怎么办?


  一、案件回放


  2003年6月,鲍先生向薛某购买在建中的“阳光威尼斯”小区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鲍先生须支付首期房款30万元和定金1万元,为薛某冲抵银行贷款。鲍先生按约支付了款项,薛某也顺利地将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一次性还清。之后,薛某以不愿出卖房屋为由向鲍先生致函要求与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了鲍先生已经支付的31万元。鲍先生不愿买卖就这样不明不白的泡汤,将薛某告上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二、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薛某继续履行交付房屋和产权转移的义务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其也不享有任何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因此,薛某应当继续按合同约定约定履行义务,向鲍先生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如果小英未经小汪同意而将房屋卖与他人,则该交易合法有效,产权将过户至他人名下,小汪无权向交易的相对方主张房屋产权,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失只能请求小英赔偿。但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并不妨碍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产权人的产权提出异议。比如本案中小汪作为购房时的共同出资人即有权对登记产权人小英提出产权异议。这一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所有权的权利已经为我国《物权法》第33条所明确规定。


  像小汪这样的出资人主张产权份额,是否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通常而言,出资是获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在出资的情况,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所有权或者将出资赠与给对方,则一般应当能够确认其享有产权份额。但关键点在于,出资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曾经有过出资行为和购买房屋的意思。在很多情况下,出资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保存自己出资的书面证据,从而无法证明自己有过出资,或者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有购买房屋的意思而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最终无法获得房屋产权。也就是说,主张产权份额的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物权登记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产权一经登记,法律即推定登记的产权人是正确的权利人,其他人如果有异议,就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该项登记。本案中小汪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有出资,从而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反之,如果小汪无法证明自己曾经出资,则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关于共有人之间产权份额的确定,《物权法》也作了明确规定。首先看当事人之间对产权份额的划分有无约定,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在本案中,如果小汪仅仅能证明自己有出资,但不能证明出资数额的,则人民法院只能确认他们等额享有房屋产权。


  由此可见,对于那些因为种种原因而不便登记为产权人的出资人,要保护自己的权利,首先必须保存、收集好自己的出资凭证,避免日后纠纷出现后无据可查。同时,对通过借款方式筹集资金买房的购房人,也要保存好相关的借款凭证,以免借款人趁机“霸占”房屋。对于共同出资购房的,也要“先小人后君子”,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