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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店偷拍店员 偷拍女孩隐私部位如何处罚?

2016-05-23

  法律顾问表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禁止偷窥偷拍他人隐私,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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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回放:


  事件 男子入店偷拍店员


  成都的乔女士在某4s店给爱车做保养时,突然感到下体被碰到,转身竟发现一名4s店男员工正用手机偷拍她裙底。乔小姐抢过对方手机查看,发现手机里面有大量自己私密部位的照片 ,乔小姐随即报警。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目前,偷拍男子因触犯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已被警方治安拘留五天。


  4s店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事他们已经在与乔女士进行协商处理。而对该名涉事员工,店方态度很明确,绝不会袒护。


  成都市武侯区工业园区派出所办案民警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男员工被带回派出所后,承认了自己偷拍女孩隐私部位的行为,并将照片删除。警方在其手机里没有发现其他女性的相关照片。目前,男子因偷拍他人隐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治安拘留5天。


  ·资讯分析: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禁止偷窥偷拍他人隐私,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联网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和刑法第 363 条至367条中规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中关于淫秽色情网站的定义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文章、影片、录像、录音、图片及其他淫秽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要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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