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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功能与说明书不一致,顾客能否要求换货?

2016-05-24

  法律顾问表示,即使商品合格,也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仍存在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可能。原因在于,经营者的义务并不仅限于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它有更为广泛的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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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回放:


  事件 商品功能与说明书不一致


  吴某计划暑假去美国旅游,为加强英语口语学习,他准备买一台多功能的收录机.3月8日,吴某至某电子城收录机柜台选购。售货员热情地询问他需要什么样的收录机。吴某说需要功能多的,最好能自动翻带。售货员向其推荐一款收录机,说这是目前市面上出售的同类产品中功能最齐全的,除了具备一般收录机的功能外,还有自动翻带等新功能。吴某仔细挑了一台,要求当场试试其性能。售货员说:“甭试了!这产品的质量和功能同产品说明书上标明的一样”吴某仔细看了一下产品说明书,上面标明了自动翻带等功能。遂买了一台。后发现该收录机只是一台普通的收录机,并无产品说明书上声称的那些新功能。吴某于是要求退货,而电子城则认为产品说明书是厂家印错了,自己并无过错,因此不同意退货。


  ·资讯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 

      

  现实中往往有一种误解,即只要销售的产品有合格证明,是合格产品,销售者即可凭此免除其他一切责任。消费者明知不合理,但却不知如何反驳,有些消费者受到损失后甚至认为是自己运气不佳所致。其实,产品经检验合格,有合格证明,只表明该产品符合了其所采用的质量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对产品质量的一般保证。但并不表明合格产品就不存在质量问题,因为所采用的质量标准要求有高有低。符合了低标准的合格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其责任仍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即使商品合格,也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仍存在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可能。原因在于,经营者的义务并不仅限于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它有更为广泛的外延。另外还有提供事实情况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承担“三包”责任的义务等。本案中的经营者销售的收录机虽然是合格产品,也不存在质量瑕疵,但由于经营者隐瞒了该商品的真实功能,违背了其负有的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经营者以产品合格和价格合理为由主张免责,免责事由一般包括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债权人的过错等。本案显然不符合免责事由,免责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纳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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