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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2016-05-2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办证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27日,钱某与A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四版)》,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星海国际商务广场房屋。双方对合同金额、房屋面积、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将房屋销售合同交至房地产产权管理中心备案,且延期交房一年多,故钱某起诉要求A公司赔偿延期办理备案登记违约金23777元、延期交房违约金及损失127050元,延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196166元。A房产公司辩称,钱某提出赔偿延期办理备案登记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其曾发函催告原告前来办理产证,且因原告没有向被告归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故未为原告办理出房产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存在延期办理备案登记、延期交房、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事实,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评析


  关于延期办理合同备案登记违约金的认定。法院认为,法律虽对延期备案违约金并无明确规定,但备案登记确实可能涉及购买方的利益,双方对此约定相关违约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遵从。因A公司负责合同备案事宜,现其又无法举证交付钱某备案登记合同的具体时间,故其辩称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原告诉称2005年11月才拿到备案登记的合同,故原告之诉请未过诉讼时效。由于双方已约定合同总房价不作变动,故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延期办理合同备案登记违约金,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认定。法院认为,双方于2005年11月24日实际交接房屋时,原告向被告交付代办费、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贴花、工本费等费用,与被告间构成委托办证关系,至今已逾270日,被告未能办理两证,构成违约;且合同对逾期办证违约条款已作具体约定,应依据合同约定处理。而被告称因原告未归还13万元借款而不予办证的抗辩,因借款与房屋买卖系不同法律关系,双方并无约定作为抗辩事由,故该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认定。法院认为,据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未能如约交付房屋,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官释法


  房屋所有权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后,方才意味着拥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消费者对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约定,最终目的不是求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赔偿,而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面履行办证义务的约束,督促及时履行相关办证义务。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买房者办理房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时间,并且更要明确逾期办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的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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