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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房屋质量问题怎么办?

2016-05-2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出现房屋质量问题怎么办?


  一、案例回放


  2006年12月5日,李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李某向A公司购买苏州工业园区德邑小区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交房手续。2007年7月,因地下车库墙体渗水,被告对房屋进行了维修。2008年1月29日至3月11日间,双方又因地下室渗水一事协商了处理方案,被告嗣后进行了维修。后原告认为前述事实导致其房屋无法出租,产生了可得利益损失及对承租方偿付了违约金。为此,李某起诉到法院主张A公司支付租房违约金3500元及租金损失105000元。A公司认为就地下室进水问题,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其已及时进行维修,李某不存在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和违约金损失与原告主张的地下室渗水无直接因果关系,最终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评析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房屋地下室出现渗水的事实,且在房屋的质保期内,被告理应承担保修义务,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已履行该义务。本案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损失为因地下室渗水导致其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三个月的可得利益损失和违约金损失。但从本院向案外人调查所知情况看,前述案外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因系原告欲自住房屋,并非房屋地下室渗水。对此,即便原告与案外人租赁合同真实存在,双方确实解除了合同,原告确实偿付了违约金,由此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和违约金损失也与原告主张的地下室渗水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官释法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对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如涉及非主体不合格的房屋质量问题,保修期约定和质量责任约定就非常重要。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旦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照片、申请公证处现场公证、申请质量鉴定等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请求开发商赔偿因房屋修复期间所产生的搬家费、租房损失等必要费用,而与房屋质量问题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并非应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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