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差价属于谁的责任?
一、案情介绍
2010年6月10日,李某与刘某经上海市某中介机构居间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买卖事宜进行了具体的约定:李某向刘某购买该房屋,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房价款1000万元;李某应在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两日内补足定金至人民币20万元,由刘某签收后交由该中介机构暂为保管,刘某接受本协议约定的买卖条件并签订本协议的,李某同意在刘某签署本协议后三十日内与刘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果李某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已支付刘某的定金不予返还;刘某接受本协议约定的买卖条件并签署本协议的,刘某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三十天内与李某签署“合同”,如刘某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应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双方约定于2010年7月31日到签订合同。签订“协议”后,刘某收取了李某定金人民币20万元。后来,刘某通过他人向该中介机构提出要求李某增加房价80万元,李某表示同意。后来由于刘某要求在“协议”约定的首付款基础上增加首付款,双方未能签订“合同”。李某认为,依法成立的协议应全面履行,现刘某拒绝履行导致李某合同目的落空,且使李某购买同地段房屋的成本大大增加,因此,李某要求刘某赔偿自己因违约导致房价上涨损失人民币205万元,并且刘某要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但是遭到了刘某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矛盾。
二、律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李某与刘某协议约定了系争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及包括定金在内的房款总价、付款方式和时间等,同时约定2010年7月31日签订合同,如买方未能按约签订合同,则已支付的定金予以没收,如卖方未能按约签订合同,则须双倍返还定金。李某与刘某之间的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刘某在约定的签订合同日之前提出增加房价,在得到李某同意后于签订合同当日又要求李某增加首付款未得李某同意,致使双方未能按期签订“合同”。刘某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李某据此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房价上涨差价损失的请求基于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而提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刘某的违约行为致使刘某未能及时签订合同,丧失一次以同等价格购买房屋的机会,造成李某房价差价损失,该损失已超过双方约定的双倍返还定金金额,因此要求刘某返还定金20万元并赔偿房价上涨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三、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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