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淮安打工男子李某由于儿子出了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问题上,固执的怀疑交警处置有些偏袒。愤愤不平的他在2个月内,竟然发布了4600多条微博辱骂当事人交警。据悉,李某因涉嫌侮辱他人,已被武进警方行政拘留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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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回放:
事件 男子微博辱骂交警
5月初,警方在网络上发现一个叫“妞妞公正严明6688”的微博账号,每天都在不停转发辱骂交警的内容。据了解,该账号2015年6月16日注册,从3月20日起,开始不停地转发,对象直指当事处理事故的交警陈某,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出现了“徇情枉法,颠倒黑白”、“枉拿百姓的钱,干断子绝孙的勾当”等辱骂性的言语,并鼓动关注的人转发。从3月20日开始至5月上旬,该博主一共发了4000多条微博。
那么这个博主与交警陈某有何纠葛?真相如何?连日来,武进警方抽调了政工、督查、法制、网安、交警等部门对该帖反应的内容进行全面地核实和查证。
经过调查,警方了解到,这名博主叫李达,53岁,淮安人,在武进礼嘉某企业当门卫。2014年8月4日晚上8时许,李达的儿子骑电动车下班途中,行驶至武南路与洛阳路十字路,由东往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直行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路边的视频监控记录了事故发生经过,交警在事故调查中认定,事故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
然而,对此结果,李达始终表示不服,并提请上级公安机关复核,经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维持原责任认定。然而,因为事故的赔偿款问题,李达心中一直不满。于是,申请了微博帐号在网上进行渲泄,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
调查组将网上发帖的内容、以及交通事故处置等一系列证据交由法制科、交警大队、督查大队、网安大队一起通案,认定李达在微博上发送的内容恶意中伤当事交警。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涉嫌侮辱他人,对李达行政拘留10天。对此,李达也有了悔意,表示不该侮辱人家,愿意向警官赔礼道歉!
"执法机关需要也欢迎广大群众的监督,这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也是对我们做好工作的鞭策。另一方面,监督也必须要在合法的范围之内,如果您有什么建议或意见,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进行投诉和反映。但类似于李达这种造谣中伤民警的不合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武进警方督察大队大队长费庆华表示。
·资讯分析:
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触犯《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