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纠纷怎么办?
一、案例回放
于老伯今年83岁,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现在所住的是一套小两居,原本是他和前妻的共有财产。2007年前妻去世后,老人通过公证把房产赠与大女儿,随后,房子过户到受赠人名下。但是,居住在里面的一直是老人。他的大女儿另外还有房产,也居住在同一个小区里。为让老人得到更好的照顾,女儿请来56岁的保姆魏阿姨进门,帮助照料父亲的饮食起居。可是,本来和睦的父女情只因这位保姆的到来而迅速改变。原来,魏阿姨刚进于老伯家一年就领到了结婚证;当女儿们试图辞退保姆并将老人送进养老院时,保姆却“美人救英雄”,赶赴养老院,将老人接回自己租住处过夜。无奈之下,于老伯将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将已经过户到女儿名下的房产改回到自己的名下。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同时,本着照顾老年人权益的原则,判决书确认了“原告可以在有生之年享有讼争房屋的居住权”。
二、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该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父女之间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法,而且,该合同还进行了公证,又已经办理完毕产权登记手续,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在这样的情况下,于老伯要求女儿返还讼争房屋,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鉴于于老伯年事已高,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本着照顾老年人权益的原则,法院也通过判决的形式保障了原告的居住权。
以上是一篇关于房产纠纷案例的案例分析。如果您也有关于“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纠纷怎么办?”方面的困惑,请您直接向我们的法律顾问进一步寻求更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