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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农村房产纠纷怎么办?

2016-05-2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监管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面对农村房产纠纷怎么办?


  一、基本案情


  近日,刘某认为自己老家宅基地被别人侵占起诉至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侵占人返还宅基地。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起诉。


  原告刘某因工作需要于1991年从铜山新区某村举家迁出后,老宅基地就一直闲置。原告2004年找人办理了一份标注发证日期为1997年11月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该证无证号。法院在土地管理部门未能调出该宅基地登记表,且土地管理部门也未对该证的真实性作明确确定。被告朱某于2004年后在刘某的老宅基地上打了房屋基础,至2012年10月建造好二层楼房,并向村里交了建房押金。另查明,1999年原告侄子小刘以原告的名义为刘某申请到了一块新宅基地。2006年4月,刘某将新宅基地让与侄子,并收取小刘现金7000元。


  二、律师分析


  本案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看原告对讼争的宅基地是否享有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事实上原告在1999年又申请并实际取得了一块新的宅基地,但其后又转让给侄子小刘。因此,原老宅基地是否应当由政府收回、现在是否还应属原告使用尚不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原告所诉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问题,应当在政府对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确定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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