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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女生围殴同学 校园暴力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2016-05-30

  法律顾问表示,学校应当建立一套校园暴力的管理机制,包括防范处理、化解矛盾、责任追究、后续处理等;并聘请少年犯等服刑犯人不定期到学校现身说法,或参观少管所或监狱,以让学生受到极其深刻而又令人警醒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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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回放:


  事件 十名女生围殴同学


  日前,一段“云南广南一中学10名初一女生围殴一名女同学”的视频在微信上流传。该视频显示,在一间摆放着双层床的学校宿舍内,多名女生对一个身穿粉红外套的女生打耳光、扯头发。尽管被打的女生哭着求饶,但打人者依然拳打脚踢。在这段视频中,没有见到学校老师或宿舍管理员干预。


  广南县教育局通报称,据初步调查,5月22日晚自习后,坝美镇阿科初级中学校初一女生陆某纠集9名同班同学在宿舍对本班女生潘某实施殴打。接到潘某报告后,学校立即安排潘某到广南县人民医院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无大碍后转至当地坝美卫生院住院治疗,27日已治愈出院。


  据通报,目前阿科中学已通知涉事学生家长到学校参与处理,家长和学生当面向潘某及其家长作诚恳道歉、主动承担医疗费用,并得到了对方谅解。同时,学校对参与打架的学生进行严肃批评,勒令其做出深刻检讨,要求家长加强子女管教。


  ·资讯分析:


  校园暴力是暴力行为的一种。只要这种暴力行为后果达到一定事实程度,触及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属于符合刑法免责的规定。从《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青少年如有犯罪行为,并非一概不负责任,这就能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定要遵守法律,否则就会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但对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诸多法律规定旨在要求教育管理者在学校管理活动中要谨防暴力行为,广大教师也不能对学生做出暴力行为,倡导与校园暴力犯罪的行为斗争,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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