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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拒绝协助过户怎么办?

2016-05-3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房主拒绝协助过户怎么办?


  一、基本案情


  赵某在××县××镇有三间商铺,一直空着。2013年年底,经中介介绍,沈某找到赵某要出售该商铺。2014年1月22日,双方发成协议,赵某将其位于××县××镇的两件商铺出售给沈某。2014年2月12沈某、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赵某将该房出卖给沈某,沈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32万元。合同签订后,赵某即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交于沈某,并将商铺已经实际交于沈某占有使用。但是,赵某一直拒绝给沈某过户。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律师分析


  根据原、被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买卖真实、合法,《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赵某作为出卖人其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沈某作为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保管、及时领受等。本案中,沈某陈述其已支付了32万元现金给赵某。我国关于不动产是登记生效,沈某虽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所有权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沈某可以要求赵某履行合同义务,转移物权。赵某应当及时配合沈某将该商铺过户到什么某名下。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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