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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6-05-3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恶意串通行为:又称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一、案情介绍


  2000年,郭某想购买敖某的一套房屋,经过沟通,敖某同意出卖。之后,郭某与敖某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敖某把自己的房屋一套出卖给郭某。合同签订后,郭某按约定把购房款给付敖某,敖某也把房屋的产权证等交付郭某,郭某在购房后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至今。但是在此期间,敖某一直拒绝配合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敖某在2014年9月到主管部门办理了原房产证的遗失,并补办了房产证,后与妻子刘某一起与敖某的姐夫古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古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从敖某申请办理房产证遗失到将房屋过户给古某仅有10多天时间,双方约定的购房款也远低于市场价格。由于房屋已过户给古某,敖某不再具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导致郭某要求敖某履行过户义务的请求已不能实现。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的了解分析,我们认为郭某在购房居住后十余年一直相安无事,直到郭某起诉要求敖某办理房屋过户后,敖某申请办理房产证遗失并补办房产证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案件中指出,从敖某申请房产证遗失到将房屋过户给古某仅有10多天时间,而且敖某、刘某与古某约定的购房款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古某在购房前既未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交易也没有资金往来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敖某、刘某与古某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存在许多不符合房屋交易通常做法之处,且双方的行为导致郭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损害了郭某的利益,可以看出敖某与古某构成恶意串通。因此敖某、刘某与古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郭某可以要求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敖某名下,之后在要求敖某配合自己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三、相关法律条文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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