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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怎么办?

2016-05-3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

  离婚房产纠纷怎么办?


  一、案情回放


  1999年赵胜在朋友聚会上与比自己小二十多岁的章琳琳相识,赵胜当即被风情万种的章琳琳所倾倒,虽然赵胜知道章琳琳是有夫之妇,但认识后依旧与其来往,至2007年二人发展成情人关系。


  2008年2月章琳琳离婚,同年4月与已经六十多岁的赵胜在潍坊市长宁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恩爱无比赵胜将原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潢,并添置了一些生活用品,作为爱巢在此定居。赵胜怀抱娇妻以为自己下半生有了依靠,满心欢喜。因此结婚不到半年就与章琳琳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原属赵胜的婚前产权房屋(价值40余万元)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归妻子章琳琳个人所有,今后该房产由章琳琳个人全权处分,为了表示自己有诚意,他还带着章琳琳到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可是好景不长,双方由于年龄及思想、性格差异过大,生活方式也大相径庭,婚后没过多久,两人之间就发生了冲突。2009年春节后,章琳琳就搬回自己家居住,每个月仅到赵胜那里住上一两天,顺便从他的退休金中要走部分生活费,2011年下半年后章琳琳就不再到赵胜那里领取生活费了。


  赵胜为结婚几乎花掉了所有的积蓄,房产也给了章琳琳,到头来落得人财两空,因此他痛苦万分,甚至开始怀疑章琳琳和他结婚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章琳琳的婚姻关系,并且要求分割包括那套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律师分析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胜通过协议将自己的房屋约定归章琳琳个人所有。这个约定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仅如此,这份合同还进行了公证。但是,赵胜将房产赠与新婚妻子章琳琳,是想得到章琳琳的终身照料,也就是说,赵胜的赠与行为是附加夫妻关系长期维持这个条件的。现在如果这个附加条件失去,赵胜也将失去住房。因此就不能不考虑他离婚后的居住问题,但我国《婚姻法》同时也明确规定,离婚之后,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该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因此我们在提起离婚之诉的同时要求章琳琳支付20万元的经济帮助。


  三、法院判决


  准予两人离婚,房屋产权归章琳琳所有,但章琳琳应给予赵胜20万元经济帮助款。这样的判决毫无疑问是合法的,也是合乎情理的,二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