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房产赠与纠纷怎么办?
一、案情介绍
丁某与徐某于2004年11月经朋友介绍认识。2007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2012年,丁某的父母花费800多万给丁某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100平米的房子,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丁某一人的名字。2011年,双方因为一些原因,闹得非常厉害,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就离婚协商一致,但是徐某认为位于市中心的房子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要求分割房子。而丁某坚决不同意,称该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的,并且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徐某无权分割房子。
二、律师分析
通过对案件的了解,我们知道房产属于丁某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丁某一人名下。这套房屋虽然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但是房屋是由丁某的父母出资赠与自己儿子的房产,并且房产证上只写了丁某一人的名字,取得的房产属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情形。因此,这套房屋是属于丁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某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这套房屋。
三、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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