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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什么情况下不能撤销?

2016-05-3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

  房屋赠与什么情况下不能撤销?


  一、基本案情


  孙X和张X是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女儿孙1,儿子孙2,1995年2月8日,孙X和张X共同签订房屋赠与书一份,载明“我俩拥有北京市西城区XX路XX1号院北房5间,考虑到我俩年老体弱,生活需要照顾。小女孙1自愿承担服侍照料我俩。为此愿将上述房屋赠与小女孙1,产权归孙1所有,与他人无涉。赠与人:孙X、张X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当日,孙1即出具受赠书一份,表示愿意接受父母的赠与。同日,XXX公证处对上述赠书及受赠书进行了公证,并分别出具XX1号赠与公证书、XX2号受赠公证书。2005年,XX1号院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50万元由孙1领取。2000年,妻子张X去世。孙X于2002年入住XXX社会福利中心。孙1入住XXX社会福利中心期间,孙1多次探望,对孙X的生活予以照料。期间,孙X几次住院治疗,孙1也均陪同照顾。2012年孙1被诊断为乳腺癌,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多次住院,接受手术及化放疗治疗。


  现孙X以赠与后孙1未尽照顾赡养之义务为由,要求请求撤销孙X与孙之间签订的XXX1号房屋赠与公证书,房屋按50万元拆迁款计算。


  且孙X提供以下证据:


  1.2014年5月7日病例证明(XXX医院急诊),拟证明被孙1所气,睡不眠、头发晕、发高热(病危告知),无力行走;


  2.2014年8月9日由福利中心院长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一份,拟证明每月费用包括住院费和护理费都是由本人或护理员代交的;自己有洗衣机,平时衣服、被褥都是本人晒的;


  3.同住XXX福利院中心老人朱X、边X证言,拟证明孙1很少来探望,未尽照顾之义务;


  4.XX公墓认穴证书、XX火化场结账单、XXX公墓收款凭证、XX公墓专用发票,上述证据拟证明都是由孙X的儿子孙2负责联系、处理和保管,2000年期间当时也是孙X儿子孙2负责处理其母亲张X的所有善后事宜;


  5.2014年10月15日XXX口腔门诊收费单据;2014年12月15日XX社会医疗保险病历,拟证明孙X多次大便出血去医院救治,假牙断裂不能吃饭,孙1根本没有尽到服侍、照顾义务,违反了当初赠与房屋时的约定;


  二、律师观点


  孙X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孙X和张X与孙1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孙1虽然有赡养孙X的法律及道德义务,但不影响孙X、张X与孙1签订的赠与合同的效力。房屋拆迁款已由孙1实际领取,赠与已实际履行。日常生活中,孙1对孙X经常探望,照顾基本生活。在孙X住院治疗期间,陪护照顾。孙1已经尽到对孙X的服侍照顾义务。孙X称孙1在赠与后未尽照顾赡养之义务,则需孙X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孙1有拒绝照顾孙X的事实,否则孙X无权撤销赠与合同。


  三、判决结果


  孙X要求撤销对孙1的赠与,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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