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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师扇学生遭打 教师打学生如何承担责任?

2016-05-3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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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回放:


  事件 女老师扇学生遭打


  5月29日下午2时许,网友“小杨同學”发微博称:“乾县城关镇西街完小四年级二班语文老师王某,于5月27日早晨因学生小涵打扫卫生缓慢扇左右脸蛋共十几个巴掌,两天不能消肿血丝渗透表皮,经中医院检查较为严重。娃回家情绪消极一直闷闷不乐不吃饭不说话,睡觉时哭醒来数次,给娃心理造成阴影,我们作为家长看在眼里疼在心里。现在老师态度恶劣,娃住院没有一次探望。我们在此呼吁,作为一名教师素质有待提高,这样没有修养素质的人不应该再待在学校。朋友们帮忙转起来让大家看到。”所附照片显示,女孩的脸部淤青发肿,能看到斑斑血丝。


  通过警方调查老师被打一事


  “确实扇了几下。”30日下午,在乾县城关镇西街完小,该校一名负责人介绍,5月27日上午早读时,四年级二班女生小涵没有完成背诵,并且在打扫卫生时有些慢,语文老师王某便将她叫去批评教育,在其脸上轻轻扇了几下。事发后,老师和学生均没有将此事告知学校,学校对此也毫不知情。直到第二天晚上,学生家长找老师理论时打了对方,老师家属报了警,学校才知道了学生被老师扇耳光这件事。

  

  该负责人说,当晚王某便被送往医院治疗,目前还在住院,被打学生则在30日上午回校上课。


  ·资讯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如果老师打学生造成学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的话,则可以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