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再婚后房产应如何继承?
一、案情介绍
李某是一名已经退休的学校教师,李某在学校房改时购买了一套房子。老伴赵某已经去世多年,李某与老伴赵某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年。由于老伴去世,两个儿子不在身边,李某觉得倍感孤独,于是考虑再婚的问题,两个儿子对此也是比较支持的,希望李某能够安享晚年,不料,李某与何某再婚后不久突发疾病去世,关于房屋的继承与权属问题发生争执。
二、律师分析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李某的房子是在其与前妻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李某享有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赵某去世后,由于没有遗嘱,因此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李某与两个儿子各继承赵某份额的三分之一,也就是两个儿子各六分之一,李某三分之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后,权属不发生变更,该房产李某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是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由于李某去世,何某作为配偶,与两个儿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应对李某三分之二的份额进行三等分。综上,两个儿子各享有十八分之七的份额,何某享有九分之二的份额。
三、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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