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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尊玉女儿受审引关注,共同受贿行为如何认定?

2016-06-0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蒋尊玉女儿受审引关注,共同受贿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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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蒋丹丹被控利用父亲影响力、受贿7万元和一辆价值84万元的保时捷跑车一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蒋丹丹在出庭受审时表示认罪、悔罪。


检方指控蒋丹丹的犯罪事实是:第一,收受田晓红的红包7万元;第二,收受卢晟坚的保时捷跑车1辆。


蒋尊玉涉嫌受贿案于5月16日审理期间,根据蒋尊玉的证言,深圳当地一名房地产商人曾以4.5折的低价,将一套价值大约700万元的房产卖给了蒋丹丹。另有一名叫卢晟坚的房地产商在蒋丹丹结婚时,送其一辆保时捷跑车。蒋尊玉认为跑车“太张扬”,于是将这辆车卖给了李卫平。此后李卫平将80多万元的购车款打到蒋丹丹账户上。检方指控称,蒋尊玉为这2名老板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了便利。另外,蒋尊玉的下属田晓红,为感谢蒋尊玉的提携,在过年过节时分7次送给蒋丹丹红包共计7万元。


2013年1月,蒋尊玉让蒋丹丹将80余万元的购车款全额转回李卫平的账户,对外声称是借款。蒋丹丹在供述中称,“父亲为了保护我,让我这么做”。不过,李卫平随即又提取了100万元的现金,交给蒋丹丹的母亲李艳。在开庭之前,蒋丹丹已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检方认定蒋丹丹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案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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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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