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房屋漏水属不属于逾期交房?
一、案情简介
张先生购买了一处独栋别墅,验房时发现地下室漏水而拒绝收房,在置业公司表示可以维修的情况下张先生仍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追究置业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近16万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张先生在浦东购买了一套面积180平米的独栋别墅,总价200余万元。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按约定张先生支付20%的购房款。2008年3月,该置业公司发出交房通知书,张先生接到交房通知书后即验房,他到了屋内发现墙面空鼓等存在质量问题,故当天没有办理交房手续。时隔半年多,张先生再次去验房时发现之前提出的质量问题没有得到整改。为此,置业公司立即与开发商联系进行维修,经检查维修渗漏问题得到解决,但张先生坚决认为是房屋质量差,拒绝验收。并于2009年11月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置业公司支付从2008年3月始到2009年11月的违约金16万余元。
置业公司认为,房屋经竣工验收具备交付条件,且置业公司已向张先生履行了交房的通知义务。张先生时隔半年多再到房屋现场,置业公司并不知道该房屋漏水情况,而现已修复,张先生应当收房,并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该房屋构成违约,故张先生要求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法院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于2010年5月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分析
张先生与置业公司就买卖房屋签订的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合同约定,系争房屋交房条件为: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置业公司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经注销;置业公司已按规定缴纳了置业维修基金。该合同并约定置业公司在交房时应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并向张先生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否则,张先生有权拒绝接收系争房屋。
现置业公司交房时已经符合上述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房屋存在地下室渗水等质量问题,均属于房屋质量瑕疵,并非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故张先生可以就房屋质量问题依约主张权利,但张先生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房屋尚不具备交付条件,缺乏依据,因此张先生拒绝接收房屋并就此主张置业公司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驳回了张先生要求置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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