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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调戏服务员引争议,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6-06-0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刑法》第275条法律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醉酒男调戏服务员引争议,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5月30日早上6时许,两名男子走进南充顺庆区滨江中路二段某酒店,其中一名醉酒男子来到酒店前台,要求提供洗浴服务,被告知无此服务后,竟迁怒于同伴,用扫描仪砸向同伴。6月2日上午,四川新闻网记者从顺庆公安分局中城派出所获悉,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醉酒男子冯某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故意毁坏财物罪:


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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