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要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浙大女厕现偷拍遭声讨,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侵犯隐私权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近日,浙江大学CC98论坛一则帖子在浙大学生中间疯传。
该帖子名为“女生们上厕所小心了!在图书馆女厕所发现了微型摄像头!!!”
发帖的女生称,5月30号她在浙大西溪校区图书馆二楼的女厕所,发现了一个微型的摄像头。
准确的位置是洗手池下方,正对着便池。由于便池门下方有很大的空隙,所以摄像头可以轻易拍到便池。
楼主说,没有第一时间发帖,是因为一开始她以为这是某个女生掉落的。经同学提醒后,她才知道这是专门用来偷拍的摄像头。
于是她取出了里面的内存卡,结果发现摄像头拍下了一个身穿白衬衫的男生放置摄像头的全过程。
楼主表示,希望学校加强治安管理,并给内厕换一个门,不要留那么大的缝。
●侵犯隐私权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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