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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6-06-1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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